会议专题

法治:作为标准与目的性价值

法治发展至今日,从理论到实践都表现出不同的样态,有程序型法治与实体型法治的划分,也有戴雪的法治三要素,以及富勒、拉兹、菲尼斯等人法治八原则等,犹如迷雾一般,这是诸多因素(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面对纷扰的迷雾,人们需要正视,分类是具有价值的,从割裂整体性的本身看法治反而能够促进法治作为整体的实现.本文将法治划分为作为标准的法治与作为目的性价值的法治.这种将认真审视法治的概念、内涵以及外延,将量化标准与实体性价值导入,从而发掘法治所具有的实践品质.即只有以回归实践为导向才能真正的实现法治.

法治建设 量化标准 目的性价值 实践导向

雷槟硕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师范大学2015年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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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

2015-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