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政府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的释读与构建

政府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内涵可以从它与其相邻概念的比较中得以阐释和界定,其特质主要表现为责任追究时效的相对漫长性、追究目的的最大公平性、追究主体的更高权威性、追究对象的自然个人性以及追究范围的特殊限定性.它兴起的背景动因主要在于建设责任政府和生态型政府的政府发展趋势、破解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失职与失责及其追究实践难题以及适应生态环境问题显现的隐蔽性和长期性、中国现行党政干部任职的短期性和流动性特征.它的构建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政府的生态责任心、生态公信力、生态公平性以及生态治理能力与水平.目前它面临的现实难题主要为政府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启动标准的不确定、追究主体的合作难、追究对象的不明晰、承担责任形式的混淆性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完善等.应当坚持政府生态责任终身追究的理论基础是”人性恶”与”人性善”假设的统一、启动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追究主体的分工与合作的统一、追究对象的分别担责与共同担责的统一、责任承担形式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统一以及相关制度完善的阶段性与过程性的统一.

政府机构 生态责任 终身追究制度

黄爱宝

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智库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常态暨环境与健康伦理自觉学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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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377

2016-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