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颅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

笔者结合近两年来实务中的案例,总结如下:能确证颅底骨折且能确证有脑脊液漏的,直接引用相应条款;无法确证颅底骨折但能确证脑脊液漏的,直接引用相应条款;能确证颅底骨折但无法确证有脑脊液漏,如果颅底骨折的部位与相应的脑脊液漏能相互佐证的,对于脑脊液漏的事实可予支持认定,例如影像学检查发现蝶骨体骨折且相对应伤侧出现脑脊液鼻漏;又如影像学检查发现颞骨岩部骨折且伴有相对应侧鼓膜破裂,出现脑脊液耳漏的;还如影像学检查发现额骨眶部、筛骨板骨折且相对应伤侧出现脑脊液鼻漏、“熊猫眼”征的;无法确证颅底骨折亦无法确证脑脊液漏的,不予认定。

法医学 颅骨骨折 脑脊液漏 鉴定标准

罗伟 范钧 刘勇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陕西西安710016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中文

12-13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