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内出血的法医学鉴定探讨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中,第5.1.2h条款“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在临案实践中常引起争议。笔者建议对5.1.2h条款“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进行补充释义,建议对“新标准”中颅内出血达重伤的相关条款进行量化,如:“颅内出血量幕上大于20ml,幕下大于10ml”,便于鉴定人操作。严重的颅脑损伤常须进行开颅手术,开颅术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以开颅术为鉴定依据,方便适宜,建议颅脑损伤重伤内容增加“颅脑损伤,开颅术后”。
法医学 颅内出血 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韩乐 潘生万
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江苏扬州225100 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 江苏扬州225009
国内会议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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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