眶内壁骨折损伤鉴定2例
文章介绍了两个案例,受害人致伤方式和损伤结果基本相似,由于鉴定单位的不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鉴定意见,从而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笔者在查阅司法部编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见:两处以上眶壁骨折指两眼上、下、内、外共八个眶壁中任意两处以上眶壁的骨折,包括两侧单纯眶内侧壁骨折。据此,案例一的张某损伤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g条款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而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对两处以上眶壁骨折解释中,明确两侧单纯眶内侧壁骨折除外,案例二正以此为依据评定为轻伤二级。笔者认为案例二评定较为科学,因为眼眶内侧壁非常薄弱,在经受较轻微外力的情况下,也极易发生骨折,且单纯眼眶内侧壁骨折基本无功能影响,亦不留功能障碍。两侧单纯眶内侧壁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g条评定为轻伤一级较重。而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d条评定为轻微伤较轻,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f,6.4条规定,将两侧单纯眶内侧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为妥。
法医学 眶内壁骨折 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朱骥 盛健 刘万胜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江苏扬州2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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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