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损伤的症状和体征探讨
在法医学司法实践中颅脑损伤较为常见,对颅脑损伤后出现脑受压或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是评定重伤害的关键条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颅脑外伤后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或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规定为重伤二级.在实际法医损伤鉴定工作中,由于有对相关条文的理解的不一致而出现争议。笔者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强调神经症状与体征均要出现,并未强调应出现体征数量。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不全面,甚至只有单一体征出现,对此笔者认为只要能够确认外伤造成的颅脑病变基础,关注体征变化是否符合外伤后的病理生理规律,如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即可以认为符合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要求,不应强调体征出现的个数。对于不符合临床发展规律的阳性体征,应遵循损伤程度评定的一般原则不予认可。
法医学鉴定 颅脑损伤 神经系统症状 体征表现
白宁波 张小民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 西安710016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陕西 渭南714000
国内会议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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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