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胸部锐器创2例争议鉴定的几点体会

笔者认为,案例1中鉴定人仅根据伤者进行了“右侧胸腔探查术+右侧血胸清除术+右肺修补术+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及术中发现右下肺叶前基底段一长约0.5cm伤口评定为重伤二级,是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中规定急诊开胸的手术适应症的片面理解,误把这种明确诊断的一种治疗手段理解为法医学意义上的绝对手术适应症,对“须”字的理解错误。而案例2中鉴定人又过分强调原发损伤较轻(伤后当时仅有少量的胸腔积液),忽视了损伤的并发症(凝固性血胸的出现)认为是院方延误了治疗,没有考虑外伤是导致凝固性血胸的主要原因,根据肺压缩程度评定损伤程度,忽视了损伤的并发症及手术的指证。因此在案例鉴定中应全面考虑原发性损伤及损伤后出现的并发症,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中规定急诊开胸的手术适应症理解准确。

法医学 胸部锐器伤 手术适应症 伤情鉴定

牛晓军 苏成军 白宝仓 张成发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西宁810016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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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4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