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腹部外伤剖腹探查术后应鉴定为重伤

从本文案例中,为查明腹腔内损伤情况,导致在腹部原有创口之外,重新做出新的手术剖腹探查切口,这处伤口明显长于外伤形成的伤口。因为手术剖腹探查需要,还要形成另外一处手术创口,即引流口。剖腹探查手术,使受害人的腹部新增加二处创伤。因此认为剖腹探查,是在腹部已有的开放性创口的基础上,所必须采取增加新创伤的一种治疗手段。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第4.1.1条款综合评定,认为在腹部创伤的前提下,再有经过剖腹探查手术的,应鉴定意见为重伤二级为妥。

法医学 腹部外伤 剖腹探查术 伤情鉴定

樊少群 张朝久 张永明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本溪117000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本溪1170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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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37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