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拇指末节部分缺失的损伤程度鉴定分析1例

就本例而言,根据病历资料及法医检验,左拇指末节部分缺失,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3d条“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左拇指末节缺失长度为0.8cm(对比健侧),缺失长度明显,且此条款是专门针对拇指的损伤进行规定的,按此条款规定评定损伤程度,应该没有问题。但是笔者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3d条“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应做必要解释,比如:拇指末节部分缺失长度应达到末节指节长度的1/2以上或者拇指远节指骨外露须行指骨部分咬除后残端包埋手术的,可评定为轻伤一级。另外,拇指末节部分缺失长度达到末节指节长度的1/4-1/2时可评定为轻伤二级;拇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失、指甲床缺失不视为离断或缺失,可评定为轻微伤等。以方便法医实际临床鉴定操作。

法医学 拇指末节部分缺失 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龙继生 杨先华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湖南怀化4180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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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56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