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四肢长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的适用分析

笔者认为《标准》5.9.3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评定为轻伤一级的条款欠妥,理由如下:首先,《标准》5.9.4f条款将四肢长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关节面属于长骨一部分,不论骨折是否累及关节,均应以四肢长骨骨折论;其次,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评定重于四肢长骨骨折,原因是四肢长骨骨折后容易遗留关节功能障碍,但是《标准》详细规定了不同程度关节功能丧失的损伤程度,有重复之嫌;最后,如果存在四肢长骨骨折(骨折处接近关节)关节功能丧失小于25%,则评定为轻伤二级;如果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无关节功能障碍则评定为轻伤一级,导致关节功能丧失越小,损伤程度评定反而越高,导致鉴定结论与损伤实质程度不相符。因此笔者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有关四肢长骨骨折的相关条款与解释有待商酌。

法医学 四肢长骨骨折 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向莉 蔡春祥

重庆市忠县公安局 重庆忠县4043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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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69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