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手功能评定办法浅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相对于《老标准》,增加了手功能丧失的部分条款,但未对手功能丧失的评定办法进行规定,这样在临床实践中就可能会出现差异,从而引起争议.因此,笔者参考国内外手功能评定的标准,结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以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资料,就《新标准》中关于手功能鉴定部分进行梳理。认为在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首先要根据检查结合相关病历资料,特别是手术记录、电生理等客观资料,分析被鉴定人所出现的情况是否符合损伤的发展规律,综合判断被鉴定人有无夸大的情形;其次在测量关节活动度时,应细致并拍照、记录,鉴定过程中由多名鉴定人员分别测量,以减少误差。
法医学 手功能丧失 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谢晓 郭梅
濉溪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安徽淮北235100
国内会议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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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71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