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损伤继发腰椎结核司法鉴定1例
本次外伤造成颅脑和颈部损伤经治疗已有好转,伤后继发腰椎结核虽经积极治疗,但外伤引起的免疫力下降和结核的感染,给机体造成巨大的损耗,病情逐渐加重致四肢瘫痪。考虑人体是一个有机结合体,伤残程度是外伤和结核共同作用的结果,综合评定最客观,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②第4.2.1.d条之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评定二级伤残。关于外伤参与度,从关联性考虑本例腰椎结核是交通事故诱发,一般参与度为5%-15%。根据其病史资料,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及颈部损伤经治疗四肢活动可肌力5级,继发腰椎结核后身体每况愈下最后造成四肢瘫痪,肌力双上肢4级双下肢0级。显然如此严重后果的原因并非单纯腰椎结核或外伤,而是疾病与外伤共同作用所致,且相辅相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导致了这样的伤残程度,故外伤参与度评定为40%-60%。
法医学鉴定 颈椎损伤 腰椎结核 伤残等级 外伤参与度
徐聪 许成武 汤云飞
浙江绿城司法鉴定所 浙江杭州310000 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浙江桐庐311500 浙江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 浙江嘉兴314000
国内会议
内蒙古赤峰
中文
172-173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