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椎间盘突出伤病关系的法医学分析
认为伤者C3/4椎间盘明显突出、水平椎管狭窄、脊髓受压的发生,头部外伤(头枕部红肿)程度较轻,起次要作用,而颈段脊柱不稳、颈椎病、颈椎退行性变的自身病变是颈椎椎间盘突出发生的内因,起主要作用。因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条之规定,伤者损伤仅为次要作用,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法医学鉴定 颈椎椎间盘突出 伤病关系 损伤程度
马涛 刘东明
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刑科所 宁夏吴忠751100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刑科所 海南海口570208
国内会议
内蒙古赤峰
中文
217-218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