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慢性骨髓炎患者遭受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笔者在实际检案中曾遇一例慢性骨髓炎患者遭受损伤,造成病变部位骨质发生骨折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观点有二:观点一、认为田某右胫腓骨骨折,其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其理由:右胫骨骨折(粉碎性),发生于原骨髓炎开骨窗处,此处骨质因病骨密度低,又有骨窗存在,同时田某患有糖尿病,可造成全身性病变,故承受外力能力差,在轻微外力下易发生骨折,而对健康者在同等外力作用下不易发生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4.9.4f条之规定,田某右胫腓骨骨折,应属轻伤二级,其伤病共存,依据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降级处理,即胫腓骨骨折符合轻微伤。观点二:田某右胫骨骨折符合轻微伤(伤病共存降级处理),右腓骨骨折应符合轻伤二级。其理由:右腓骨没有骨髓炎病变,骨质密度也比右胫骨高,在一定的外力作用下,才发生骨折,因此右腓骨骨折不属于伤病共存的情况,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4.9.4f条之规定,田某右腓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右胫骨骨折按伤病共存降级处理,属轻微伤。本鉴定人同意后一观点。
法医学鉴定 慢性骨髓炎 骨折 伤病关系
贺光社 艾子君 杜成祝
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陕西神木719300 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陕西榆林719000
国内会议
内蒙古赤峰
中文
219-220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