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一例股骨干骨折后两次再骨折的法医学鉴定

本例股骨干骨折经治疗愈合后,原骨折处又发生两次再骨折,治疗历时6年,三次骨折后临床采取了不同的治疗方案,手术术式基本得当,但复阅初次骨折骨愈合时取内固定物前X光片,左股骨干骨折并未完全愈合,钢丝捆绑处骨皮质仍有透光区,故医方取内固定物时间尚早,没有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手术时机,导致取内固定物后1个月再次骨折,第二次骨折与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三次骨折是在二次骨折钢板内固定1年后、取出钢板1月时发生的,与取出钢板的间隔时间较短。复阅取钢板前X光片,虽没有骨皮质透光区,但局部骨质疏松,推测由于第一次骨折切开复位、钢丝捆绑、髓内针固定及第二次钢板内固定对血运产生破坏作用,导致骨折延迟愈合,并继发骨坏死、骨萎缩及骨质疏松,加之内固定取出后存在薄弱区,活动稍有不慎即可导致再骨折。文献报道骨折术后取内固定物的时间越早,再骨折概率越大。故骨质疏松、钢板取出时间早,术后活动不当等因素均可能是第三次骨折的原因,此次再骨折与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

法医学鉴定 股骨干骨折 再骨折 医疗行为

徐波 关楠思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鞍山11401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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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229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