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廓创口、瘢痕长度损伤程度重新鉴定一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鉴定时间不同,创口长度和瘢痕长度发生变化而导致鉴定结果不同的典型案例。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创口和瘢痕长度有0.5cm的差异,且把耳廓笼统的定义在面部中,而新标准中创口和瘢痕长度无差异,且明确界定了耳廓损伤,不再混同于面部。新标准的要求更高了,既体现了从轻的法律精神,也明显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于此案的鉴定结果,有两种声音,一是按照现在的瘢痕长度鉴定为轻微伤,二是按照当时的创口长度鉴定为轻伤二级。笔者更倾向于后者。
法医学鉴定 耳廓损伤 创口长度 瘢痕长度
童欢 李正 荣辽江
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 内蒙古包头014030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法医支队 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国内会议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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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43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