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评定为轻伤二级”,并无双面创口累加计算的规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提出耳廓贯通伤、撕裂伤所致的耳廓创口或者瘢痕按耳廓前后分别测量累加计算,已经超出了《标准》规定的范围,不能称之为“释义”,而是附加规定,与编纂《释义》的初衷不符。并且,《释义》对耳廓创口条款的“解释”与《标准》对耳廓缺损的规定不一致。因而,《释义》对该部分的理解有误,耳廓创口不论是贯通伤还是单面创只能测量一侧创口长度作为鉴定依据,不能将耳廓前后面创口累加计算。
法医学 耳廓损伤 创口长度 鉴定标准
卢红讯 曹志华 赵旭东 徐卫东 王文元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侦大队 山东济宁272000 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 山东济宁272000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物证鉴定所 天津300380 济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 山东济宁2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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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