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骨折并发症的法医临床鉴定时机把握

关于骨折延迟愈合的评定时机,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②第3.2评定时机这一条款是这样规定的: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按照上述原则,笔者个人以十五年来法医临床工作经验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实际中的工作当事人双方的心理特点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及骨折并发症产生的原因,结合临床原因多层次考虑后才能更好地运用这一条款,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法医学 骨折并发症 损伤程度 鉴定时机

王宇飞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辽宁大连1160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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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339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