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规范重新鉴定程序探讨

综观我国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到鉴定的范围、鉴定的登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条件、鉴定具体的行政管理和鉴定人的责任等等,但司法鉴定的启动机制、采信机制、监督机制等却鲜有涉猎。在重新鉴定程序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综上所述,重新鉴定程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纠纷和上访事件,应当尽快完善重新鉴定程序。作者针对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规范程序的几点建议,执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对某方不利,该方当事人就提出重新鉴定,试图通过重新鉴定改变原有结论。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大多是对鉴定结论不服,并无实质性内容。若以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不予批准,当事人提出“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作何解释,是否包括当事人不服这一条,执法者难以应对。哪些情形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应在有关法规中给出明确规定,让执法者有法可依。对于“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应当给出司法解释。严格执行重新鉴定启动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降低重新鉴定案件数量,减少无谓消耗。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大致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四个层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有十家。选择重新鉴定机构时,应以原鉴定机构上一级机构为宜,上级鉴定机构在设备、人才储备、技术水平上高于下级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文书比下级机构更具权威性。重新鉴定应限制次数,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①-⑤之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鉴定次数以一次为限。反复鉴定既超出办案时限,又破坏了法律严肃性。

司法鉴定 执行程序 案件数量 办案时限

卢红讯 曹志华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侦大队 山东济宁272000 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 山东济宁2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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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