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青少年正畸发生医疗纠纷的参与度思考

本案例自身患有切牙反牙合,虽经矫正成正常牙合,但因其自身发育,下颌骨发育过度,牙性反牙合演变成骨性对刃牙合,面下1/3偏长,偏尖,颏部稍偏,某口腔医院在正畸治疗过程中,病历记载不完全,牙型存留不当,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规定第三条,且未履行高度注意义务,结果预见义务,告知不明确,故赵某某对齿、错齿、脸偏与某口腔医院对其牙齿矫正治疗存在因果关系。现在,参与度的给予说法不一,北京有一个版本,又有国际功能与分度标准等,几个不同的版本,各地争议较大。博信鉴定中心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相关度(或参与度)判定标准:①“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不良后果”,为完全责任,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可判定为100%。②“主要由医疗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为主要责任,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可判定为75%。③“医疗行为与其他原因共同导致”,为对等责任,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作出相应调整(<75%,>25%)。④“医疗行为属于诱发因素”,为次要责任,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可判定为25%。⑤“不良后果与医疗过失没有关系”,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可判定为O%。次要责任中,又可按照医疗告知及注意义务,判定轻微责任(12.5%)进行鉴定,双方均无异议。

青少年 口腔正畸 医疗损害 法医鉴定 评定标准

李洪涛 安思训 孙国良

北华大学 吉林 吉林市130013 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 吉林 吉林市132013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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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385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