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医疗性损伤对损伤程度鉴定的影响

伤者在进行损伤鉴定之前多经历了诊治过程,对于伤情较重者更是如此.本文所要讨论的是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一类特殊的医疗性损伤,是指损伤后的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造成原发损伤进一步扩大,或者对预后造成不良影响,以至于引起比原发损伤程度更为严重后果的情形,司法鉴定过程中必然要对这种医疗性损伤进行分析评判,这也是法医鉴定损伤程度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了作出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笔者就医疗性损伤作些简单论述与分析.指出医疗因素对损伤程度鉴定的影响是个新课题,而且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还会有许多新问题,如随着医疗水平的普遍提高,现在的特殊治疗会成为明天的常规治疗。司法鉴定人员在遵循鉴定标准工作的同时,也应关注诊疗技术的新变化以保障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性损害 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评定标准

魏金刚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沛县2216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中文

387-389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