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个别条款的理解

文章就作者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下列六处问题进行讨论,指出任何一种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另外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出现一些当初没考虑到的地方,这就需要从国家一级的部门出台一些对个别条款的解释,统一一下认识。在全国统一的解释出台之前,省一级的部门也可以先出台一些对个别条款的解释,使得本地区认识统一,避免出现两个鉴定机构因对同一问题看法迥异而出现鉴定结论的差异,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上访案件。

法医学 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法律解释

郭立创 徐三明 耿书峰 曾昭书

郑州市公安局犯罪侦察局 河南郑州450000 郑州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系 河南郑州4500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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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23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