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例急性药物过敏死亡案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分析

急性全身性过敏反应是指严重的、速发的、全身性过敏反应,由于起病急剧、病情凶险、死亡率高,因此及时诊断和按照《急性全身性过敏反应抢救流程》抢救至关重要.在规范用药的情况下发生的急性过敏反应,属于医疗意外,过去一般不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然而自《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来,高度强调注意义务、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及知情告知,因此,即使是医疗意外,如果未给予符合规范的急救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还是判定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甚至构成侵权.本文归纳和总结8例急性药物过敏死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从用药前疾病诊断、既往史的询问、用药剂量及用药途径、不良反应是否及时发现和及时按规范急救、告知和善后解释工作等各个环节分析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进一步分析是否构成侵权。
急性药物过敏死亡 诊疗行为 侵权责任 司法鉴定
李冬日 王军 李丽增 陈莉坚 宋健文 李佳 王尧 肖宁 王斌 徐翔 谭晓辉 汪家文 王慧君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广州510515 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 广东东莞520300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东广州510630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广州510515;皖南医学院法医学院 安徽芜湖241000 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贵州贵阳5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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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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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481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