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条款应用之体会

《标准》中伤病关系处理原则中4.3.1条款提到: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4.3.2条款提到: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4.3.3条款提到: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在上述标准实施后,鉴定人在进行每一例损伤程度鉴定时,首先应判定损伤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然后才能适用鉴定标准评定伤情。如何判定损伤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即损伤在造成其后果中所起的作用,一般来讲,主要作用或次要作用比较容易判定,但是4.3.2条款共同(相当)作用比较难判定,结合本文3例,笔者考虑从下面三点来判定。一是从所受外伤作用力的大小、方向、致伤因素、损伤部位,作用方式,工具大小、质地、形状来判定发生损伤的原因,如案例1,伤者左侧腰腹部被脚踢数次,遭受外力作用较大,如案例2,3,受伤后当即有牙齿脱落伴有松动,其所受外力应是较大的。二是注意伤者患有疾病的时间、临床症状,以及各种医学检查等,确诊疾病的存在,要注意患病器官病理改变,大小、结构的改变,功能的改变,如案例1,伤者脾脏明显肿大,有慢性病理性改变,但其本人并不知道患有慢粒,也没有自觉症状,通过骨髓检查等,确诊其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如案例2,3,伤者均有中至重度牙周病,牙周袋形成,牙槽骨吸收明显当,固定牙根的结构遭到破坏。三是根据外力作用和疾病病理结构、功能的改变,注意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偶然性和必然性,综合判定,特别是不能判定损伤为主要作用或疾病为主要作用时,应考虑为共同作用。如上述3例,外力作用较大,确实,但所患疾病较为严重,涉及的器官、组织病变严重,难以判定是损伤为主,还是疾病为主,应考虑是外伤与疾病共同所致。

法医学 人体损伤程度 等级划分 鉴定标准

许正荣 李浙根

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 江苏南京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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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