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伤病关系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适用性分析

笔者认为“病”不应成为鉴定损伤程度的参与因素,应作为处罚、审判量刑的参考成分;即使列为鉴定损伤程度的参与因素也应依其在损伤机制中的作用在《标准》中做出相关的界定。

法医鉴定 伤病关系 损伤程度 评定标准

周连贵 陈馨梅

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 黑龙江黑河1643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中文

536-536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