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脑血管意外”死亡引发保险纠纷的法医学鉴定1例

齐某,男,67岁,某日傍晚突然摔倒并失去知觉,120赶到时医生确认已死亡,临床死因诊断为”脑血管意外”.家属认为齐某因”脑血管意外”死亡属于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对此存在异议,家属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对齐某的死亡原因以及该死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进行鉴定.本例患者因“脑血管意外”死亡,属于自身疾病所致,只满足了合同约定条款中的突发性、非本意性,不符合外来性与非疾病性特征。其购买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意外伤害”要求“四性”缺一不可,因此本例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当得到赔付。

脑血管意外死亡 伤害性质 法医学鉴定 保险纠纷

李思敏 王昊 胡忠良 王梅 周明霞 吴敬杰

贵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贵州贵阳550002 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贵州贵阳550002 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贵州贵阳550002 贵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贵州贵阳550002;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贵州贵阳550002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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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654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