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创口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创口是法医临床实践中最常见的损伤形式,所以,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创口鉴定的规定是否合理和周密是衡量鉴定标准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在吸取《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旧标准”)施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后,对创口鉴定的条款做了全面完善和修改,并增加可释义部分,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新标准”实行以来,仍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笔者总结实践案例和经验做法,尝试对”新标准”中有关创口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做一些探讨,与同行商榷、共享.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些面部裂创的全部或一部分未深及皮下,按理不能认为是创口,但愈合后会形成癖痕,故常有伤者在得知创口长度不构成轻伤后拒绝进行鉴定,而等待形成瘢痕后再次鉴定,此时就可能出现瘢痕长度可以构成轻伤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一困扰,笔者认为应严格把握以下原则:鉴定时为已缝合创口,根据创口长度鉴定;鉴定时为瘢痕,根据瘢痕长度鉴定,但应在伤后3个月瘫痕基本稳定后进行;鉴定时为未缝合的裂创,应根据扣除创深未达皮下的部分后的长度进行鉴定,但应该格外注意拍摄足够清晰和能够充分说明创深和创口长度情况的照片;创口长度在临界状态的,待3个月后根据疲痕长度鉴定。

创口鉴定 损伤程度 可操作性

陈煌 宋鹏 林澍

福建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 福建福州350003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中文

675-676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