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文中简称《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个关涉人体生命、健康评价的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按照规范性的标准文本制定,附则作为《标准》重要组成部分,在鉴定中的作用和法律意义不可小觑. 《标准》附则共19个条款,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附则对一些术语与定义进行界定。如附则6.6.6.8、6.9、6.10等对牙折、四肢大关节、大血管、重要神经等进行了记述性界定。 ②规定了部分排除与适用情形,如:附则6.3将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排除在鉴定损伤程度之外,附则6.1规定了因其他原因死亡个体的生前损伤程度评定比照、参照适用标准的情形。 ③拟制条款的适用。附则6.5.6.7规定了类似《刑法》中的法律拟制条款,将本来不属于标准条文规定的情形进行特别规定。 ④数值的界定。附则6.18、6.19对体表损伤数值计算以及标准中出现的数字进行了界定。 ⑤兜底条款。附则6.2.6.4规定了标准中未列入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按照损伤程度的鉴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法医学 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邢庭 方超 顾晓生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 江苏南京210024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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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698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