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分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创口(瘢痕)的长度与面积基线设定的不对等性
张某,男,23岁,2015年2月1日与他人发生矛盾打架时右额部被钝器击中致一三角形创面伴游离皮瓣,皮瓣外缘经缝合处理,2015年2月10日前来鉴定,查体见创面中心区皮肤组织坏死,形成痂皮,缝合缘(即三角形创面的三条边)全长6.9cm.2015年4月28日查体见该创面经瘢痕修复形成一处块状类三角形瘢痕,面积约2.3cm2. 秦某,男,31岁,2015年7月18日与他人发生矛盾打架时被人推倒致伤面部,致鼻部一类圆形创面,深达真皮层,当日前来鉴定,测该创面直径1.9cm,外缘周长6.0cm,面积约2.8cm2,2015年10月20日查体见该创面经瘢痕修复形成一处块状类圆形瘢痕,直径1.8cm,面积约2.5cm2。 鉴定结果:由于两案中的面部创口皆为创面,并非线形或条形创口(瘢痕),故无法比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的条款,只能比照块状瘢痕面积的条款,最终将两案中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然而事实上,无论从对机体组织的破坏程度上还是愈合后对容貌的影响程度来看,上述两创面(瘢痕)都明显比与之同等面积的类三角形(或类圆形)线形(或条形)创口(或瘢痕)要严重,而线形(或条形)创口(或瘢痕)比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创口(瘢痕)长度条款反而能够达到轻伤二级,故笔者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创口(瘢痕)的长度与面积的基线设定不对等。笔者认为,作为鉴定标准的基准和下限,条款中能够相互关联的数值应当具有高度相关性和对等性。由于瘢痕的本质即“创伤愈合的自然产物”,则瘢痕的任一部分都可视为创口,故创口(瘢痕)的长度与面积具有关联性。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为例,面部单个块状瘢痕的面积基线设定应小于以全长4.5cm的线形创口或者瘢痕所能围成的最大面积,即以4.5cm为周长的圆的面积(1.6 cm2)。 同理可推算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创口(瘢痕)的长度与面积的全部相关条款如下:5.2.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小于7.9,不建议更改)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小于17.9,不建议更改)cm2以上。5.2.3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2.8)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小于7.9,不建议更改)cm2以上。5.2.4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1.6)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2.8)cm2以上。
法医学 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创口长度 创口面积 基线设定
杜喆 庞俐 孙莉媛
滁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安徽滁州2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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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707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