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特征性尸体现象的法医学分析

2015年3月14日9时许,某县某镇四合村居民周某称:其孙女周子某(3岁)于2015年3月14日8时许,被发现死于自家卧室床上.现场位于位于周子某家二楼卧室内,南墙是一张床(长约1.8m,宽约1.5m),床上北边缘中间位置放有一床被褥,被褥东侧的床单上有一排泄物,排泄物东侧有两个南北并排放置的枕头,室内未见异常.杀害婴幼儿,尤其是杀害正常婴幼儿的案件在基层法医实践中较少见或发现率较低,缺乏相应的经验和思想准备。 本案死者系3岁的幼儿,个体特殊,其损伤不具有特征性,其死亡原因存在分歧,与婴幼儿猝死综合征难以鉴别。婴幼儿尸体现象的特征性。首先,由于婴幼儿行为能力及力量的局限性,当其他处于机械性窒息的情形下,其反抗、挣扎的幅度和力量不足,体表常无明显抵抗伤,正如本案中,周子某体表未见任何抵抗性损伤,因此婴幼儿在被捂压口鼻时有可能出现黏膜不破损,甚至黏膜下出血均不明显的情形;其次,由于婴幼儿缺氧的耐受性差,常可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呼吸功能障碍,故成人常见的机械性窒息尸体体表征象如颜面部瘀血发绀、瘀点性出血、尸斑显著等特点多不明显;最后,婴幼儿年龄小,体型小,其体内水分比例较成人高,本案尸体一直处于仰卧位,由于死后血液坠积,唇、颊黏膜缺血,散在瘀点性出血不明显,当翻动尸体,处于俯卧位后,唇、颊黏膜瘀点性出血变得明显。在基层检案工作中,遇到婴幼儿不明原因死亡案件,法医工作者应提高警惕,尤其重视婴幼儿特征性尸体现象,将机械性窒息与幼儿本身疾病及婴幼儿猝死综合征相鉴别,因某些疾病死亡也会出现黏膜下及浆膜出血等一些不典型的窒息征象,法医检案中要仔细检查尸体上的损伤,特别应重视一些不明显的损伤,时常会成为案件的突破口。另法医应详细了解婴幼儿生前的身体状态及行为情况,对其死亡原因得出真实可靠的结论,为案件的侦破指明方向。
婴幼儿 特征性尸体现象 法医学分析
李先友 张红艳
重庆市忠县公安局 忠县404300 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 梁平4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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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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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709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