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方道德风险的经济学分析及保险法规制
道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作为理性经济人,投保方是在充分考量”成本-收益”后认为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时,才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在与保险人一次博弈中,将产生纳什均衡,无法有效规制道德风险.只有不断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对投保方道德风险行为进行修正,以达到帕累托最优.通过建构经济学模型,对《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防损减损义务以及保险欺诈等条款的分析,认为并没有达到规制道德风险的目的.只有足够的外部惩罚机制介入,提高保险当事人行为成本,并且大于其收益时,才能有效矫正投保方道德风险的目的.回归保险所确立的基本原则,道德风险的产生是”最大诚信原则”的背离,保险法对行为人道德风险的规制,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根基的捍卫.
投保方 道德风险 经济学模型 法律规制
王鹏鹏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国内会议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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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