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标准化法》刍议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战略决策.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随着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准化法》的修订成为当前标准化领域的大事之一.本文作者根据自己的从业经历对《标准化法》提出了观点.应遵照《改革方案》中“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在《标准化法》中应重新明确各级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责任,体现把该管的管住管好,该放的放到位,分清“该作为”和“不该作为”的界线,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同时,《标准化法》中应增加标准效果评价规定,由标准的发布机构负责标准实施后的效果评价。我国的产品标准(特别是推荐性标准)发布后的实施效果如何?基本没有机构过问,有的产品标准发布后就束之高阁了。为了检验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由标准的发布机构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有效期内标准的符合性、适用性,标准的技术(服务)水平,实施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与其他标准的协调性、配套性进行评价,做出适用或不适用的结论,是标准发布机构应当承担的职责,体现谁家的孩子谁负责。对不适用的标准做出修订或废止的决定,有效解决标准缺失滞后老化问题,促进标准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标准化改革 政府引导 社会参与 协同推进

李大方 尹巧 李鑫

浙江凯恩股份公司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工艺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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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