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协调性研究
根据最新征求意见的《标准化法》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的规定,我国强制性标准是基于法定目的,有法律法规依据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不同于法律法规,而是依附于后者存在,对其具有支撑作用.我国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协调应借鉴单轨制的协调模式,在严格限定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同时,更多地通过法律法规引用标准的方式形成强制性标准.气象强制性标准在与法律法规协调性方面存在标准的法律法规依据不明确等问题,本文对我国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关系和协调模式进行研究,并结合气象行业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评估工作的实际和发现的问题,协调性提出若干建议。比如对增进气象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要通过在气象法律法规中引用标准或给出制定强制性标准的预先授权,增强强制性标准立项的科学性,提高强制性标准编写质量等方式,建立二者的长效协调机制.
气象强制性标准 预先授权 编写质量 法律法规 协调性
刘艳阳 成秀虎 骆海英
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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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1799
2016-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