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如何处理的探析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授权由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因此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情形之一.如何处罚《烟草专卖法》及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均作出了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唯独对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如何处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对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运输卷烟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展开探析,区分不同主体不同环节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违法行为 构成要件

张兆金

薛城区烟草专卖局(营销部),第二基层服务站,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中路517号,27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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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