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烟草专卖局实施无证监管权之合理性分析

无证经营户一直是烟草市场监管的顽疾,《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将烟草无证经营户的监管权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了烟草专卖局对无证经营户的执法权.实践中,工商部门对无证经营户经营卷烟行为常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一方面由于法条竞合,权力规划不清,导致监管执法局面混乱.另一方面,工商部门监管范围较大,常常自顾不暇,对烟草专卖局有一定的依赖性.本文从法理及实践角度出发,论述由烟草专卖局实施无证监管权的合理性,希望对理顺各部门烟草的无证经营管理权限,推动立法倾斜烟草专卖局有所帮助.

烟草专卖局 无证经营户 监管权 法律规制

张戈

中国烟草总公司大连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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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