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法律属性

对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性质上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反思法律条文没有纳入法律责任章节、行政处罚种类缺失对应项目、法院判决认定行政措施的三点非行政处罚性质理由,明确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具有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属于“暂扣直至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处罚,具有鲜明的附加从属性.

烟草专卖业务 取消资格 行政处罚 法律属性

赵飞龙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34号 654100

国内会议

中国烟草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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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