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颅内出血鉴定中的运用

颅内出血是临床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损伤类型,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中涉及颅内出血的评定条款在实践运用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比较新标准中5.1.2(f)、5.1.2(g)、5.1.2(h)、5.1.3(e)、5.1.4(e)的规定,可以发现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以及脑受压的症状和体征(以下简称症状和体征)成为颅内出血鉴定中定级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病历记载的症状和体征往往会和真实情况有所出入,且颅内出血往往会有开颅手术存在,如果机械的按照条文字面理解进行鉴定便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笔者认为颅内出血应把症状体征的记载和CT检验结果结合起来进行鉴定,按照病历记载有无症状和体征及是否进行过手术治疗,笔者将颅内出血分为四类:有明确症状和体征且进行了手术治疗、有明确的症状和体征但未进行手术治疗、无明确症状和体征但是入院即行手术治疗、无明确症状和体征进行保守治疗后,CT复查发现血肿有增大即行手术治疗。

颅内出血 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孙全刚 孙圣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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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