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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颅脑外伤后法医学鉴定1例

本例伤者头颅分别于2009年1月14日及2012年8月11日遭受外伤,均造成左额颜部脑组织损伤,并遗留相应部位软化灶形成,但后者较前软化灶面积显著增大,左侧侧脑室后角明显扩张,第一次外伤三月后临床检查示存言语、思维乱等精神症状,第二次损伤后遗留偶有行为异常,思维混乱,言语问答基本准确,偶有言语混乱,偶有过激行为,较为偏执等精神症状。两次外伤均造成伤者左额颜部脑损伤,并均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智能损伤。据送检材料,伤者在2009年颅脑外伤治疗康复后虽遗留精神症状,但能驾驶大货车,于2012年8月11日交通事故时正在驾驶摩托车。目前脑内存在有明显的脑器质性病理改变与2009年头颅损伤部位一致,但软化灶面积明显增大。个人基本生活尚能自理,智力、记忆力下降,但尚在正常范围内。其性格改变明显,情感波动、不稳定,日常活动能力、家庭社会功能轻度受限。结合目前精神障碍评定为人格改变,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参与度为50%。

颅脑外伤 病灶特征 精神症状 法医学鉴定

王明 周莉 吴雪 樊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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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