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腹腔肠系膜破裂、肠管挫伤术后并发症的法医学鉴定

本文阐述的争议点在于对腹部损伤致腹腔肠系膜破裂、肠管挫伤术后并发粘连坏死性肠梗阻、肠管切除是否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及损伤程度是否与《标准》第5.7.2b)条(重伤二级)“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等同对待的问题,此类损伤并发症的临床法医学鉴定具有类推示范作用,值得关注。本组病例应符合以机械性损伤为基础的小肠血运障碍并出现动力性麻痹,仅5例出现感染、粘连、梗阻、坏死而行手术切除。根据临床实践,空肠与回肠保留100c。以上,并有回盲部,经过机体的代偿,仍足以维持所需营养的消化、吸收‘。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时,不能因为临床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为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5。肠梗阻切除肠管未列入《标准》,《标准释义》对肠梗阻切除肠管无明确解释。对其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缺乏直接依据。故只作说明,不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腹腔肠系膜破裂 肠管挫伤术 术后并发症 法医学鉴定

王智博 孙忠国

河北省宣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 河北宣化075100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河北张家口 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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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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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