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外伤后腹股沟斜疝嵌顿的法医学鉴定一例

伤者有约40年腹股沟斜病(易复性)的病史,此次右下腹部有明确的外伤史,伤后根据临床表现及CT检查明确诊断为右腹股沟斜病嵌顿,并行右腹股沟嵌顿病病囊松解还纳加高位结扎加无张力修补术治疗。综合分析伤者周某右侧腹股沟嵌顿性斜病系在其右侧腹股沟易复性斜病的病理基础上受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在评定损伤程度时,法医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在涉及伤病共存案例的损伤程度评定时,2014年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此做了如下明确的规定: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笔者认为本例外伤后腹股沟斜病嵌顿伤情程度可依据“损伤参与度”来鉴定。本例中损伤参与度应为50%,即损伤(外力)与疾病共同作用,二者作用相当,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应条款应降级评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并注明损伤参与度为50%.

腹股沟斜疝嵌顿 外伤 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杨锋 李国良 张通振 孙见

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山东临清25260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山东 临清2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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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