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眶内壁骨折的探讨
本文阐述了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眶内壁骨折,按照(2014)司鉴1号要求,致伤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前尚未审判终结的,同时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该新标准。该案完全符合“需要进行损伤鉴定的情形”。目前应采用“C”鉴定意见。眶内壁由数块骨所组成,右筛窦外侧壁等同右眶内壁,是对同一部位的不同表述。现有资料不足以支持判断左肘部异位骨块与2010年10月9日外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该处损伤不予评价。
眶内壁骨折 致伤行为 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邓成伟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成都610051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111-112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