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沈阳地区534例眼部损伤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分析

鉴定眼部损伤程度,要以器质性改变为主,特别是对某些诈盲者,经检查如没有任何器质性改变,就可以作为揭露诈盲的一条证据。认为器质性改变仍应作为眼部损伤程度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不能仅凭视力作为评定轻重伤的依据。检查有无器质性改变,必须通过现代仪器进行鉴别。本文的统计表明,造成全盲的损伤中,视网膜脱离、裂孔和黄斑部出血机化占半数以上,这些伤者多有高度近视的变性眼底,因而对这些伤情需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分析。眼部损伤的预后,有的可以恢复,有的则继续恶化,因而眼部的损伤鉴定,须等待炎症完全消退,外伤症状基本稳定,才能根据情况做出鉴定结论。对某些损伤估计预后不佳者,不宜急于结论。

眼部损伤 器质性改变 变性眼底 预后评价 法医鉴定

高冰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一处 辽宁沈阳 110002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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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6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