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眶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颅面部损伤导致的眼眶骨折在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比较常见.随着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施行,眼眶骨折的相关条款有所修订.本文作者通过对《标准》施行以来眼眶骨折的法医学鉴定资料的分析,认为眼眶骨折鉴定只要注意有无明确的颅面部外伤史、检验见相应软组织损伤及影像学表现,一般不难做出。应重视外伤史的甄别,须结合形成机制分析有无足以造成眼眶骨折的损伤。对于临床上的误诊情况,应选择合适的检查方法(如多层螺旋CT)、结合影像学中有无骨折间接征象、择时进行复查对比等措施进行甄别。陈旧性眼眶骨折由于没有骨痴形成,从影像学上需借间接征象(尤其是副鼻窦有无积血、眼肌边缘是否模糊)来判断。
眼眶骨折 颅面部损伤 影像学表现 法医鉴定
王力 王科选
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通州 101118
国内会议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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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64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