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性听力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对于外伤性听力障碍的认定,首先需判断外伤与听力障碍的因果关系。对于明确的头部或耳部损伤,伤后出现听力减退,实验室检查发现与听力减退有关的新鲜损伤,如中耳损伤,颜骨骨折,听中枢损伤等,影像学检查和听力学定位与损伤部位一致,并且无伤前耳疾史,才可以判定损伤与听力减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头部或耳部外伤较轻,或仅是头面部软组织损伤,而耳科检查、影像学检查未发现存在听觉系统存在损伤基础的患者,刑事案件中,应慎重对待,不能确定为外伤性听力障碍时,应视为“外伤与听力障碍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被鉴定人往往存在伪装和夸大听力减退情况。因此,对于如何运用听力检查结果至关重要。《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914-2010)推荐应主、客观方法结合,纯音听阐、听性脑干反应以及1-2项有频率特异性的听觉诱发电位作为主、客观听闽测试的基本测试项目。
外伤性听力障碍 致伤行为 听觉诱发电位 法医鉴定
杨小萍 陈芳 范利华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200063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166-167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