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听器听力损伤中损伤与疾病并存的问题
分析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关系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准确性,而损伤程度鉴定的准确与否,可能导致罪与非罪的不同结果,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最终目的是定罪量刑,其中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有力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在损伤程度鉴定时则体现为疑伤从轻。对于损伤与疾病(或既往损伤)并存的案件,若适用《新标准》总则之规定予以直接认定损伤程度,则有违《新标准》和GA/T914-2010《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的“疑伤从轻”评价取向和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新标准》中对于听器听力损伤中损伤与疾病(或既往损伤)并存的案件,应当适用国家标准GA/T914-2010《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中“若损伤与听力障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相等作用),或者间接因果关系(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则应判断损伤与听力障碍的参与程度,一般不宜根据听力障碍程度直接评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之规定,这样有讲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并减少因此引发的“冤假错案”和缠诉问题。
听器听力损伤 伤病关系 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魏贤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 四川 成都610013
国内会议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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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81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