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深静脉血栓的损伤程度评定探讨

对深静脉血栓形成的患者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确定原发性损伤以及与原发性损伤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明确诊断,详细掌握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一系列临床资料,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治疗措施、后遗表现综合分析,根据《标准》附则6.4条的规定,并遵照附录A(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标准》相应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深静脉血栓形成血栓脱落致肺栓塞的,根据《标准》附则6.4条,比照5.12.2f条的规定,损伤程度定为重伤二级。深静脉血栓形成采取手术治疗、须长期治疗(大于3月)或出现深静脉血栓形成后综合征表现的,根据《标准》附则6.4条,比照5.12.3b条的规定,损伤程度定为轻伤一级。深静脉血栓形成经药物治疗呈一过性,没有明显后遗表现的根据《标准》附则6.4条,比照5.12.4c条的规定,损伤程度定为轻伤二级。

深静脉血栓 致伤因素 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束长宝 吴泽

江苏东台公安局刑侦支队 江苏东台2242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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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206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