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的法医学鉴定

对于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等原因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案件,鉴定时应重点分析骨折性质(新鲜或陈旧)、本次外伤与椎体骨折的因果关系及外伤参与度。对于有明确外伤史的新鲜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在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中,笔者认为应当视同创伤性椎体骨折进行相关鉴定,不必考虑其骨质疏松在椎体骨折中的参与度。但在刑事案件中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受伤经过、致伤暴力的严重程度适当考虑其骨质疏松在椎体骨折后果中的参与度。但诊断明确的陈旧性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因与案件本身无因果关系,故均应不予进行伤残或损伤程度等相关鉴定。

骨质疏松性椎体骨折 骨折性质 伤病关系 外伤参与度 法医鉴定

金晓平 裴孝田

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 浙江杭州310012 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 福建厦门 3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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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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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