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肢损伤法医鉴定在新旧标准下的对比性分析
四肢的损伤在法医学鉴定中十分常见,由于四肢是人体进行活动的主要器官,其结构服务于人体运动,主要由骨额、肌肉、神经、血管组成,造成以上结构损害的任何损伤都会对人体的活动产生影响,进而造成暂时或永久的功能损害。相对于头部、胸腹部的损伤,四肢的损伤一般比较容易诊断,损伤的性质也易于判定,但对损伤造成的后果的评定确定经常会存在争议,而后果的评定对损伤程度的结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对四肢损伤后的功能丧失情况的评定是四肢损伤法医鉴定中的重点、难点。在新的鉴定标准中对神经的损伤已经十分细化,如对上肢神经的损伤明确规定只有肘部以上的损伤并遗有肌瘫3级才可以定为重伤。这使鉴定条款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加,避免了很多争议。新标准中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如对四肢长骨骨折,将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损伤对人体的影响,因为单纯线性和粉碎性骨折对人体的影响及恢复所需的时间是明显不同的。再比如引入骸板断裂这一概念,充分考虑了髓板断裂后对人体骨额再生造成的影响,其损伤程度应高于一般骨折,这在老鉴定标准中并没有很好的进行体现。新标准的具体规定,使鉴定人在鉴定时机的选择上也更容易把握。明确规定了,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性稳定后进行鉴定。
四肢损伤 法医鉴定 评定标准
胡玉萍 刘贺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分局 辽宁大连116001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249-250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