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骺损伤致肢体发育畸形的因果关系判断2例
骨骺是出生后个体生长发育的重要结构,儿童骨骺损伤肢体畸形,且往往在伤后1-2年出现,因此在因果关系方面容易形成纠纷.鉴定人在论证肢体畸形的成因及因果关系时,不仅要注意骨髓部位的骨折,还应调查有无单纯的箭板损伤可能,避免遗漏;鉴定资料尽可能完善,包括伤后短期详细病历、影像片,及后期发现畸形病情而复查的病历资料,利于判断是否符合髓板损伤导致发育异常的病理生理学过程;如确实客观证据遗失,建议根据仅有的证据证明力度,作出相应的结论性判断。另在伤残鉴定中,建议鉴定人对己确诊或怀疑有骨箭损伤可能者,应充分告知损伤对未来患儿发育潜在的风险,并争取患儿监护人意见是否继续鉴定,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骨骺损伤 肢体发育畸形 伤病关系 法医鉴定
李开 方俊邦 王建文 张锴 唐伟 周济鹏 陈峰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 江苏南京210029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青岛 266555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253-254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