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手损伤部分条款的理解
本文阐述了作者关于对新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手损伤部分条款的理解,笔者认为对于“掌骨的不完全性骨折”应比照5.10.4c中两节指骨线性骨折进行鉴定。关于5.10.4d的理解应为“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位于关节面的骨折须达到关节面1/2以上)、1节指骨线形骨折伴一处掌骨不完全性骨折、2节以上掌骨不完全性骨折”更为恰当。对于手功能的计算,应将各指末节与近节所占比例对调,改为“食指、中指的末节指节占3%,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8%;无名指和小指的末节指节占2%,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4%”这样才能和标准相呼应,在实际检案中也更为实用。
手损伤 法医鉴定 标准体系
王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浙江杭州 311200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268-269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